1991年8月29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各级计划、公安、铁道、交通、邮电、银行、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并请法院、检察院给予大力支持,以便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新贡献。
缴库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另行制定。
除第一条所列省市以外地区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对其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税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银发[1991]88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应把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息列入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按年计收并列报当年投资完成。
由商业部门对从事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无此规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上交税金为铁路运输、工业、供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的挂钩比例各占50%,总挂总提。
本办法中的外商投资财产系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等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举办的集体性质的经营单位和地方集资举办的集体性质的水利工程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八五”期间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底前,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款应一律用于事务所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税务机关应予取消免税照顾。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