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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19-09-05 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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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数据为什么结转不过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19-10-08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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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19-08-26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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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间:2019-09-03 答:一是要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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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率】增值税税率调整发票开具操作指引税控盘版(二)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3-26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为保证纳税人“开好票”,我局现编发开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系列的形式发送给大家,供大家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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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申报增值税的应如何获得注册码?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首页——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模块中的“查询注册码”功能点击获取注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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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应收席位费应如何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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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打印2019年起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目前暂不能打印,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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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可以取消票种吗?应如何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纳税人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模块中查看“票种核定申请明细”,选择“删除”的操作类型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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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在“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提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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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发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17 以行程单上的出行日期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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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月(2019年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什么时候?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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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17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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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可否全流程申请“三代”手续费返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24 目前电子税务局无法全流程申请手续费返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 ——我要办税 —— 其他服务事项——三代手续费——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打印《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加盖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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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税,请问:4月1号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在税率调整前以及调整后两种情形下,应预缴税款要如何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19-05-17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适用税率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属期进行适用。(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前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后的:应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