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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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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之助力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时间:2020-11-10 国新办11月5日举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称,当前,“十三五”的易地搬迁建设任务已经全面完成,易地搬迁工作已经转入以后续扶持为中心的新阶段。“和鑫佳园”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广西隆安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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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热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20-10-14 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答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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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热点】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20-10-14 问题: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答案: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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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热点】B公司2020年5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20年7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20-10-14 问题:B公司2020年5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20年7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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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热点】全面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20-10-14 问题:全面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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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热点】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20-10-14 问题: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答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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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发布却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税法
类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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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时间:2021-02-19 1.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交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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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75期)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9-11-07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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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时间:2020-03-05 1.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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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时间:2021-01-29 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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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时间:2021-01-29 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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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时间:2021-01-29 问: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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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时间:2021-02-26 问: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