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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超市预付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应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时间:2024-01-31 问:企业购进超市预付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应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进超市预付卡赠送给客户,应凭借购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内部凭证(例如相关的赠送明细等),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根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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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留言公开时间:2024-03-04 答:一是网络办。建议您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此外,对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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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没有完成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留言公开时间:2024-03-27 问:请问没有完成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答: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申报时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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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时间:2024-04-09 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答:可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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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时间:2024-04-09 问: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吗?答:可以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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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时间:2024-04-09 问:如何理解“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答:纳税人只能就一套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如果纳税人申报享受过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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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还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1-08 问:2024年还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28号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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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一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禁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政策法规。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7-28 答复:近年来,原银保监会印发了多项制度文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主要包括:1.《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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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告知行政复议申请的地址及有关申请要求。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04 答复: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金融监管总局法规部门收”,封面标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若有),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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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05 问题:关于《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我们公司是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如果我们在外地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公司主体,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呢?答复: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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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注册了一家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想经营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保险理赔代理服务,交通事故处理咨询,这几项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05 答复:您所咨询的保险理赔代理服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和交通事故处理咨询不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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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08 问题: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五十五、五十六条中,为促进健康保险发展,保险公司可将健康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等服务,保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服务内容可在保险合同条款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对于寿险公司除健康险产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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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请问该条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健康保险产品是否适用?如附加定期寿险、投保人豁免保费险种等。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11 答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考虑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通常希望获得长期的健康保障,避免保险公司在附加险保险期限结束时因被保险人健康等原因拒绝继续承保,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需遵守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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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估师是否只需持有执业证的公估从业人员即可?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14 答复: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因此,不是所有的公估从业人员都是公估师,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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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怎么甄别?有网站可以查询他们的资质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3-09-25 答复:您可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www.insurcloud.com.cn)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gjzwfw.gov.cn) )查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