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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房东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用于职工居住用的),是否需要交租赁合同印花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4-17 问:公司与房东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用于职工居住用的),是否需要交租赁合同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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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自然谈不上董事会决议的问题。此时,该公司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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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这分为两种情形:(1)在公司未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债权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我们倾向认为,即使公司没有到庭,人民法院也应将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作为一个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因为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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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能否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权为由主张免责?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九民纪要》第20条第2句规定:“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只要举证证明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就无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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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未规定公司未提起诉讼时公司权利的救济问题,而是将相关规则指向了《九民纪要》第21条,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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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明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的,公司能否免责?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公司仍然不能免责,因为没有决议时公司都要承担责任,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相当于没有决议;且伪造、变造决议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仍然具有过错,故不能免责。我们认为,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往往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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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何认定公司的过错?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而相对人系恶意时,公司尽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要为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和《民法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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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可否因公司追认而有效?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基于越权代表制度与无权代理制度间的相似性,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情形中,其法律效果应类推无权代理。在《民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之下,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本人,取决于本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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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而相对人为善意时,公司应当承受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此点并无异议。问题是在相对人为恶意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仅仅消极地将此情形排除在有效代表之外,并未积极指明相关担保合同到底是何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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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点?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同,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间点应为订立担保合同时。如果在订立合同后,相对人才知道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变造的,不应否定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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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相对人在公司对外担保中是否为善意,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是判断该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结合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相对人在公司对外担保中应就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负有审查义务。就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人民法院通常以相对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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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是否影响公司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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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声明或承诺担保行为已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能否据此认定相对人已尽审查义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如果对此作肯定回答,不仅将架空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范目的,而且有可能促使相对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谋损害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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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审查到什么程度。学说上,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有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分。实质审查强调相对人对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进行审查。比如,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是否真实召开了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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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实践中,对于相对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以探知其中有关内部担保决策机构及相应表决规则,并进而根据该内容对公司内部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审查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相对人系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