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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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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自有住房无偿赠与子女,子女取得受赠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时间:2024-04-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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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如何补亏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8 答复:《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企业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属于减资行为,如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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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有哪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9 答复:《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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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份如何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9 答复:《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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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权、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8 答复:《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项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出资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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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项规定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在其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在此我们提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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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原《公司法》中“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且我们认为如果该赔偿不构成股权投资成本,并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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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做出失权处理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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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该如何处理?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从受让方角度,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对转让方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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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后,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的问题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复:《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认缴增加了新规定,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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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去哪里办理登记?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目前,烟台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均在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人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以到经营者住所地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经营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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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都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6 答复:答案是否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但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形除外:(一)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一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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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二者必须一致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时间:2024-04-16 答复: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地点。市场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不在同一地点。也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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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设定了强制注销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9 答: 新《公司法》从体例结构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新设专章对公司登记制度进行规定,其中有不少新设的制度,强制注销登记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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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4-15 答:一般而言,对于法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据《民法典》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认定其效力。在经法人授权从事民事活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代理的场合,法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