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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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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向哪个部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问:纳税人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向哪个部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财税问答 👁 0 💬 0 🕐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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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没有发生借款业务,财务费用利息扣除可以按10%扣除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15 1.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2.各地政策会有具体规定,大多数扣除比例是10%。  3.比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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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问:外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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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直接填申报表就行,还用去哪个网站勾选一下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15  需要勾选。您可查询”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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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把股权转让给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15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1.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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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数,是指发放的属于所属期的还是说所属期间实际发放金额?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15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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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贸企业,印花税的申报,是按照收入额申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15 根据销售的含税收入金额与采购的含税金额进行申报处理。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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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方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买方可以拿什么做账?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23 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比照专票操作方式处理,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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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印刷需要缴印花税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23  参考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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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向哪个部门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问:纳税人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向哪个部门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答: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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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如何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如何办理?答: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应提供资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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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直接为外籍员工支付的房租,需要并入外籍员工工资计算个税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23 1.如果是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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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应在什么时间报验?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答: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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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让的合同已经出来了,契税什么时候缴纳?

    解答: 其他时间:2021-12-23 1.在合同签订时间产生纳税义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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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的业务描述是什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5-17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的业务描述是什么?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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