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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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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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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的标准是多少?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1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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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2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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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3 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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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2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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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未履行可以申请退还印花税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2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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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如讲师费、住宿费、餐饮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10 答: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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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对方签订了合同。缴纳印花税,是按照买卖合同,还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确认?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09 答: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内容和签订对象综同,合确定。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不属于个人的,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属于个人的,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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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土地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5%缴纳增值税,还可以按照9%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0-10 答: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9%。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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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10-09 答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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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征残保金的优惠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4-10-08 问题内容: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答复机构:天津市税务局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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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10-09 答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下载《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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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办理税务注销?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时间:2024-10-10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 第二步,跳转至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界面,展示注销原因。 1.非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纳税人,展示所有注销原因。 2.跨区财产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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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专项扣除条件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4-10-09 问题内容:本人在浦江有自有住房。工作在金华金东区低田工业区,无房。在金东区租房居住,产生的房租能扣除个税吗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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