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4〕895号发布日期:2004-07-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各省、自治
文号:国税函〔2004〕905号发布日期:2004-07-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
文号:国税函〔2004〕955号发布日期:2004-07-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文号:国税发〔2004〕98号发布日期:2004-07-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北京、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内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区)地方
文号:国税发〔2004〕113号发布日期:2004-07-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文号:国税函[2004]938号发布日期:2004-08-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件第二、三、四、五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将“地方税务机局/机关”修改为“税务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文号:国税函〔2004〕941号发布日期:2004-08-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附件中第一段中“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修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附件第四条“申请报告”修改为“
文号:国税函〔2004〕940号发布日期:2004-08-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
文号:国税函〔2004〕939号发布日期:2004-08-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05月29日起全文废止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发〔2004〕99号发布日期:2004-08-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
文号:国税发〔2004〕101号发布日期:2004-08-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注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文号:国税函〔2004〕951号发布日期:2004-08-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已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根据协定规定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现将《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转发
文号:国税发〔2004〕100号发布日期:2004-08-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第二条中的“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
文号:国税函〔2004〕957号发布日期:2004-08-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
文号:国税函〔2004〕984号发布日期:2004-08-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