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前款规定,附件一所列辖区主管当局只能向其他辖区主管当局提供但不能接收第二款所列信息。附件一中没有列出的辖区主管当局可以接收第二款所列信息。各主管当局将不向附件一所列辖区主管当局提供上述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三代交易系统第二期系统版本(简称GEMS-2)已经按计划在5月2日正式上线,交易所多个业务部门调整了部分费用项目。针对上述变化,财务部对营改增专用发票项目名称进行同步调整,更新后的开票费用项目明细请详见附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名称列表》。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 》(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正式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及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86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律管理,按照86号令的有关要求,做好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自律管理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6〕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519号)规定,经各地税务局申报推荐,税务总局和司法部相关司局及专家评审,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司法部审定,拟命名北京税务博物馆等9家单位为“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现予以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2017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经财政部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称560号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自2017年6月15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税务师事务所帮助纳税人落实减税措施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纳税人在落实优惠政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政策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精神,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