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有关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
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形成信息公开、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
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地税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对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工作意见,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交本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进行汇总、审查。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机制。推动各地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防止大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款。
现将《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