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4]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设纳税人学堂,旨在建立规范持久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机制,增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长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公开电话的畅通、服务态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自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5号公告正式适用于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多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2012年税则号列为85158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根据2014年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决定组织评选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现将《“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活动启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税收新闻作品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