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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个人境外收入税务检查之十五个常见问题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24

发布日期:2025-06-03

摘要:越来越多的中国籍个人(包括高净值人士及拥有海外资产或账户的中产阶级)收到税务机关的联系,要求就其海外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当前这一波及面广、力度大的税务检查,我们结合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经验,在本文中,对于相关人士普遍关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

  近期,越来越多的中国籍个人(包括高净值人士及拥有海外资产或账户的中产阶级)收到税务机关的联系,要求就其海外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当前这一波及面广、力度大的税务检查,我们结合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经验,在本文中,对于相关人士普遍关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概括而言,我们建议相关人士展开三步行动:

  自查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梳理自己现有海外资产和账户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积极应对检查并与税务机关沟通:应对税务检查的大忌是消极应对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以上均可能产生罚款甚至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未来海外资产的优化和合规化:未来海外资产的持有一定是税收居民身份规划和结构性安排的结合。

  第一篇:风险自查和评估

  一、税务机关是如何获得我的海外收入信息的?

  主要是通过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报告标准”)进行信息交换。

  经合组织(OECD)在2014年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CAA)》,主要规定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二为“共同报告标准”(即众所周知的CRS),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即中国的CRS规则)。2018年9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信息。

  根据MCAA和CRS规则,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其作为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将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举例而言,中国个人在海外银行开户时,银行会要求其填写税收居民的身份信息的表格。如果该个人在表格中填写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其银行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二、哪些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地区进行CRS交换: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智利、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库拉索、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加纳、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林纳达、根西岛、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恩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特塞拉特、瑙鲁、荷兰、新喀里多尼亚、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圣马丁、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三、哪些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常见地,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其作为控制人的控股公司(典型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开立的以下金融账户或金融资产,其相关信息会被交换回国内:

  金融账户/资产: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包括私募基金份额),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等。

  相关信息:姓名、住址、税收居民辖区、纳税人识别号(中国人的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和地点、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账户价值、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金融资产(例如股票等)处置或回购相关的收益款项、存款利息等。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是高净值人士的海外投资收益,并以此为主要调查对象。

  四、我在开户时填写境外税收居民身份,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

  短期来看,可能是;长远来看,未必是。原因在于:

  在签署MCAA的诸多国家和地区中,不少国家已经被列入高风险地区。OECD对于高风险地区的定义是,“提供某些投资移民计划的国家(地区),这些计划可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往往用于规避CRS报送”。例如,马耳他、毛里求斯、马来西亚、巴拿马、圣基茨、圣卢西亚等国家,均被列为高风险国家(地区)。

  相应地,金融机构如遇到声明为高风险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需要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以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实践中,不同金融机构的执行标准和严格程度会有所差异。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接受岛国或境外临时身份证作为税收居民身份的验证信息,或者要求客户提供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此,即使拿到了境外身份,也不意味着能够以境外税收居民的身份申报。

  未来,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将会逐步采用更为严格的CRS审查方式,这也是近几年的一个整体趋势。如果未结合实际生活与居住安排进行税收居民身份的实质性规划,即使形式上申报为境外居民,未来仍可能被识别为中国税收居民,其账户信息也将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五、常见情形下,我的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判断?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事实问题,需要基于国籍身份、居住意愿、主要经济和利益中心等各项事实因素的综合判断,远非仅是“一年内是否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数字计算。(详见我们的文章:《高净值人士的税务新挑战:海外投资收益征税及其影响和应对》)基于我们的实务经验及观察,以下是一些典型情形下,税收居民身份的初步判断,实际适用仍应结合个人具体情况进行更为准确的核实:

  案例一: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平时也居住在国内,则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案例二: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和境外绿卡,平时居住在国内,则应该也是中国税收居民。

  案例三: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平时居住在国内,但是亦拥有境外护照,则应该也是中国税收居民。

  案例四: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和境外绿卡,平时在境外工作和生活,则有机会争取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案例五: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和境外绿卡,平时在境外工作和生活,但在国内也有公司,需要不时回国,则要视情况分析。

  六、我的哪些境外收入要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则属于明确列举的所得类型的收入,无论是来源于哪里,均需要在境内征税。个人取得的常见境外收入及其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境外炒股的投资收益(包括分红和处置收益):应当交税。并且,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经验,实践中有税务机关允许按照一定期间内扣除亏损后的处置收益缴纳个税。

  境外信托收益、理财产品等收益:存在争议,有争取空间。

  境外基金投资收益:视情况分析。例如,如果通过境外合伙型基金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且基金未缴纳过所得税,则个人投资人仍需就基金的分配所得缴税。

  境外银行储蓄利息:存在争议,有争取空间。

  七、我的境外公司的收入或资产会被交换吗?

  如果高净值人士以自己控制的境外控股主体(例如,常见的BVI公司、开曼公司等)的名义取得上述收益,因相关主体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实际控制人也需向银行进行披露,相应地,控股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也会按照实控人的名义被交换回国内。

  此外,若境外控股主体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境外受控公司”),无合理经营需要,但长时间不向高净值人士做利润分配的,税务机关实际上有权根据相应的反避税规则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CFC规则”)。目前,税务机关实际适用该规则进行征税的公开案例很少。但随着中国税务机关在处理海外投资收益上的经验越来越成熟,此类收益最终也会落入其检查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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