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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主要有二十个重要的变化。 一次性梳理下。
第一点,意见稿中第二条第二款“服务”的定义范围,是在36号文列举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原来的最末列举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加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合并改称“生产生活服务”。
第二点,《增值税法》对于境外提供的服务我国是否有征税权,确立了“消费地”判断原则,意见稿中第四条做了进一步解释。 一种场景是,境外销售方向境内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比如,美国的一家律所给境内一家出口贸易公司提供远程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本不派人入境,但是,这种情况下,相应的咨询服务并非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所以,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贸易公司支付咨询费的时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种场景是,销售方和购买方都是境外主体,但是交易的服务、无形资产和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比如德国检测公司向新加坡公司销售检测服务,检测对象为要新加坡公司从中国苏州采购的一批电子元件。 虽然购销双方主体都在境外,但是,服务是在境内被消费的(交易的服务和境内货物直接相关),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第三点,关于交易凭证。 《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当时,许多人都猜测,是否会跟国际接轨,在购物小票上单独列明消费金额中的增值税金额。那将引导一场重大的民众税法认知改革。 但是,意见稿第五条将“交易凭证”明确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点,按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36号文,“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便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也可以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实务中引发了很多争议。2020年有一家通讯工程公司,要求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申请小规模纳税,税务局不准,引发了一场税务诉讼案件,非常有名。 本次意见稿第七条将超过500万还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主体限定在了非企业单位范围内。 企业可以死心了。
第五点,混合销售“从主业”的税率征税,以前争议颇多,我们可能看营业范围,可能看税务登记,可能看销售额占比。 尤其是会看销售额占比。 年度的销售额占比。 按意见稿的意思,这次要回归交易实质。 “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既不看年度销售额占比,也不看特定交易中的销售额占比。 看交易实质。 附属业务的价值再高,也不改变主要业务的判定。 比如昨天新发布的财政部、税总5号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前有争议,说异地派送的情况下,中间那么一大段运输,是不是该按9%征税啊? 怎么能按6%呢? 快递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新法已经取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是为表述方便,仍然使用该词语),一项交易中有两种税率。 按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收派服务体现快递的交易实质和目的,是前提;运输是附属业务,哪怕异地运输成本占比很高,快递服务整体也应当按“主要业务”即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的“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个新标准很好。 回归商业本质。 但是,执行起来一定会有很多争议。
第六点,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因为销货退回等原因,从当期扣减销项税、扣减进项税,但没有提及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扣减,而且,比一般纳税人多了一个选择,扣减完还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七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是,部分项目除外,哪些除外呢? 原来列的四点比较零碎,本次征求意见稿做了整合。 主要是整合出了第四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应税销售额。 电商2026年1月1日以后,如果做“真代销”模式的,《增值税法》已经给你扫平了障碍。委托销售和受托代销不再视同销售,“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计入销售额。 前提不是包装的假代销。 当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句话的隐藏主语似乎是“受托方”,好像是说受托方开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如果这么解释的话,适用范围一下子就收得特别窄了。 可能需要明确下。
第八点,购进贷款服务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 广大企业梦想落空。 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财政部2019年对政协提案的答复是这么说的:“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二十处重要变化
发布日期:2025-08-14
摘要: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财政部2019年对政协提案的答复是这么说的:“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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