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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金融机构采取电子方式签署劳动合同。电子合同签署虽然高效,但也伴随一定风险,尤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劳动者否认电子签名真实性、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争议中,证据链的完整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2023)辽02民终4122号一案为例,说明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的操作要点。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28日入职某银行大连分行,岗位为理财经理。银行主张双方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电子签署系统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含6个月试用期,并约定了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021年1月20日,银行以张某试用期内违反银行规定未执行双录,在试用期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分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产生影响,并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为由向分行工会送达《关于分行单方解除员工张某劳动合同的请示》;后分行工会表示同意银行的决定。2021年1月21日,银行以介入理财业务营销未执行“双录”、违反该行相关规章制度,误导销售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发生言语冲突等为由向张某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张某提出,电子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中的多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因此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其申请对电子合同中的多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二、双方主要主张及证据 除了张某与银行之间的绩效奖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问题,核心聚焦在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的合规以及鉴定费的承担方面。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点及证据提供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观点一致,概括如下: 1.基于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签署系统的留痕,法院认定银行与张某签署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 本案中某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其在2020年7月29日与张某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主合同及劳动合同标准附件等打印件。张某虽然不认可上述电子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的签名为其所签,但根据某银行大连分行提交的张某与当时担任支行长的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对某银行大连分行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知的,结合某银行大连分行提交的电子合同签署节点信息公证书显示,在某银行大连分行主张的劳动合同签署期间,张某确实在系统中进行了人脸识别以及电子签名等操作,并在系统显示合同签署成功后张某在微信中向赵某某发出了合同已签署完毕的截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某银行大连分行已经与张某签署了电子劳动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某银行大连分行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正确。 2.张某主张笔迹“非本人”并不足以推翻合同效力。 虽然张某要求对电子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中的多处签名进行鉴定,并确定签名并非张某所签,但该鉴定结论并不足以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后向赵某某发出的合同签署完毕截图的行为,亦与张某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中的陈述相矛盾。该电子合同数据在签名时,属于张某专有及控制,银行提供的电子合同签署节点信息公证书也显示2020年7月29日22:36:27合同签署成功,且银行提供的张某与银行赵某某支行长2020年7月29日、2021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张某认可2020年7月29日双方合同签署完成。 银行与张某双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张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关于迟延1天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银行认可,且已经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3.关于鉴定费的承担 因某银行大连分行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该费用的产生并非必要。另外,张某在本应由其签名的情况下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仲裁期间对签名提出鉴定申请,其对该费用的产生具有过错,判决鉴定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合规建议 本案中,张某以“电子合同签名非本人所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表面上似乎具有说服力。但法院的审查标准围绕人脸识别、系统留痕、事后追认等三个方面对劳动者电子证据进行了分析,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与管理中,用人单位应从三个关键方面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以确保合同效力并有效预防争议。 第一,在签署环节严格落实实名验证,通过人脸识别、手机号与身份证验证、工号实名登录、第三方电子签平台校验等方式,确保签署行为与劳动者本人真实绑定。 第二,系统需完整留存签署过程中的各类行为轨迹,包括签署时间戳、IP 与设备信息、登录及操作日志、系统自动生成的后台记录,并在必要时辅以电子数据公证,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 第三,应同步收集劳动者的“追认行为”证据,如签署完成后的微信或邮件确认、签署界面的截图留存,或劳动者在入职流程中使用该合同等。这类证据在司法审查中通常具有较高证明力,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签署的真实性与劳动者的确认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 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yuyan@lantai.cn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简介 兰台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lantai.cn/ 兰台成立于2002年,自创立以来,本着追求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共同发展理念,以“做一家受尊重的律师事务所”为愿景,以“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目标,持续不断地从专业见识、业务能力、作业标准、创新服务、客户体验五个维度自省其身,提供超越客户期待的法律服务是兰台人始终不变的价值观。 |
电子劳动合同签了但签名不是本人?法院:证据链比笔迹更重要
发布日期:2025-11-17
摘要:以“电子合同签名非本人所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表面上似乎具有说服力。但法院的审查标准围绕人脸识别、系统留痕、事后追认等三个方面对劳动者电子证据进行了分析,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与管理中,用人单位应从三个关键方面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以确保合同效力并有效预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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