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慈善总会是否有纳税义务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8

发布日期:2025-12-01

摘要: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就是说,捐赠收入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因此,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慈善总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只需进行零申报即可。

  前段时间,某地税务部门通知该县慈善总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给该慈善总会“课征主体登记类型”登记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登记注册类型”登记为“社会团体”,按照单位纳税人的标准,在税(费)种认定信息表中认定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县慈善总会是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有职工3人,但这3名职工均是该县民政局退休人员,其工资和经费支出均从捐赠收入中支付。慈善总会办公场所在该县民政局办公楼内,由民政局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

  该县慈善总会财务人员认为,慈善总会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捐赠款项也不是经营收入,且需要专款专用,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慈善总会还有纳税义务吗?

  分析: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就是说,捐赠收入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因此,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慈善总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只需进行零申报即可。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一旦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没有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缴纳义务。慈善总会在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时同样只能进行零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但是,慈善总会只有取得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聘用的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截至到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非营利社会团体,比如像慈善总会这样的单位免征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因此,慈善总会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无偿使用民政局的房产,应由慈善总会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截至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像慈善总会这样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因此,慈善总会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应按其办公室占用的建筑面积占民政局办公楼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笫九条规定,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慈善总会没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