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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欠税公告办法》的变化和影响分析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8

发布日期:2025-12-05

摘要:“旧办法”区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同主体公告的期限有所不同。“新办法”不再进行区分。而且,“旧办法”规定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新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告,更加符合税收征管数字化新环境的要求。

  摘 要

  本次公告的变化主要是,在立法目的中强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扩大欠税的定义范围;调整公告期限与渠道;不再按欠税金额区分公告机关;新增欠税确认、异议处理、动态更新及事后救济等制度;调整不予公告的范围;删除原有税收保全条款;新增信用联动管理、欠税查询与档案管理制度等十个方面。整体修订旨在提升税务透明度,强化纳税人权益保障,并优化征管效率。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以下简称“旧办法”),无论在纳税人权益保障和救济、程序规范和数字化管理方面都进行了优化,也适应了目前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需求。以下就新旧办法的变化点进行具体分析,供读者参考。

  01 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

  “新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旧办法”相比,增加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体现了权益保护和执法监督并重的执法新理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结束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税法》和《增值税法》中都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是税收法治化新阶段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当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而相关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时候,该立法目的可以促进税企争议的解决。同时,也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推动司法体系建设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02 扩大欠税定义范围

  “新办法”中欠税所指的范围包括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包括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欠缴税款滞纳金。而“旧办法”的欠税范围不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所指的滞纳金不是纳税人所欠的所有滞纳金,而是指“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欠缴税款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举例:

  甲公司产生欠税200万元、滞纳金40万元,若甲公司筹集到120万元资金用于清缴欠税,甲公司可以选择先将120万元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80万元、滞纳金40万元,并按80万元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以上案例中的滞纳金40万元即为“新办法”所指的“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欠缴税款滞纳金”。

  03 调整欠税公告期限与渠道

  “旧办法”区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同主体公告的期限有所不同。“新办法”不再进行区分。而且,“旧办法”规定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新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告,更加符合税收征管数字化新环境的要求。

  1、新旧办法的公告期限区别


 

  2、新旧办法的公告渠道区别


 

  举例:

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04 不再按欠税金额区分公告机关

  “新办法”统一以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作为公告机关,不再按照金额大小由县级税务局、地市级税务局和省级税务局分别进行公告。

  1、新办法的公告机关

  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为公告机关,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2、旧办法的公告机关


 

  05 公告内容更为完整和详细

  “新办法”公告内容新增加了“欠税所属期、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并将“欠税余额”修改为“欠税金额”,使得公告内容更为完整和详细。


 

  举例:

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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