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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落地:政策衔接与税制要素详解(安永解读)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5

发布日期:2026-02-02

摘要:财税9号公告将原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内容,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整合为《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两个附件,细节变化值得关注。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正式迈入“税法时代”。《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了整体税收框架,但对于原有政策和征管规则如何延续与衔接,纳税人仍存有诸多关切。这些问题的明确,是确保新法平稳落地、稳定市场预期的关键。

  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多管齐下”:既有明确税制要素的财税公告,也有延续特定优惠政策的文件,还有明确征管操作的公告,全方位保障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终点,业界还期待将有关于长期资产等进项税额抵扣等文件继续发布,持续完善增值税法治拼图。

  鉴于配套文件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我们将发布系列文章进行系统解读,本篇作为系列第一篇将聚焦政策层面,围绕税制核心要素展开,梳理征税范围的界定、优惠政策的延续与调整、以及简易计税与差额计税的适用规则。

近期公告内容划重点

  征税范围与税率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9号公告”),即《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界定9%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发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税率适用提供判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即《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系统整合起征点标准、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差额计税规则,是本次配套文件的核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财税12号公告”),即《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明确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机票代理等特定业务的差额计税口径与发票开具规则。

  出口退(免)税相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即《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三类政策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与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以下简称“总局5号公告”),即《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八章六十四条的篇幅,全面规范出口退税的备案、申报、审核、收汇管理、单证管理及违章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即《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产品出口退税,电池产品退税率从9%降至6%并于2027年1月1日起取消退税。

  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2号公告”),即《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总局4号公告”),即《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即细化起征点适用规则,明确自然人按月纳税的具体情形及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部或部分放弃减税、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

增值税法体系拼图进一步完善

  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

  财税9号公告将原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内容,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整合为《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两个附件,细节变化值得关注。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在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机等表述上均有调整,所涉行业可详细对照比对,避免错误适用税率。本文仅列示部分内容供参考:

  ►明确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调制乳、干鱼翅、动物排泄物、硝酸铵等不属于适用9%税率的货物;

  ►引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涉及到的核心变化点如下:

  ►在服务分类层面,将原“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两类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预计申报时税目口径将有所调整;

  ►在无形资产部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调整为“其他无形资产”,去掉了“权益性”的限定,定义中新增了“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的表述,覆盖范围理论上有所扩大;

  ►电信行业中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类变化较大,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纳入基础电信范围;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定义调整,强调“代办手续”的代理属性;

  ►快递相关业务定义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2025年5号公告”)中定义,但具体条件略有差异。

       我们将财税9号公告与原规定的核心变化点具体条文对比总结于下表(变化点以红色标注):


 

  实务提示:财税9号公告实质上完成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大规模“归并与整合”。对于企业而言,应根据自身业务涉税项目研读财税9号公告中新旧注释在表述上的差异,对企业内部涉税主数据的归类准则进行系统性梳理,以优化报税系统的自动化归集路径,降低申报口径偏差风险。对于2026年1月期间已发生业务,如涉及税率变化,需要关注前期事项的会计、税务、发票等处理是否能够与最新的法规要求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制定应对方案。

  “其他无形资产”定义的扩大,实质上为新兴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预留了空间。这一调整在法规层面明确将数据资源、数字藏品(NFT)、算法模型、乃至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等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纳入按无形资产管理的框架。

  同时,财税9号公告和财税2025年5号公告在快递服务的具体定义上仍存在差异。财税2025年5号公告明确要求快递企业须“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但财税9号公告未提及快递企业的经营许可要求,且明确“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实务执行中需关注相关政策表述的变化。

  值得关注的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定义将“办理”改为“代办”,强化了该服务的代理属性。采用自营模式的货代企业需审慎评估其业务安排是否仍符合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并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相应梳理。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根据财税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如下:

  ►按月计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将原阶段性优惠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可享受免税的规定上升为起征点规定。但须注意的是,10号公告在起征点条款中表述中未沿用“含本数”表述,仅表述为“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在此基础上,以下调整内容值得关注:

  ►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例外情况:

  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类交易不适用减按1%的优惠政策,需按3%缴纳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月按次判定规则的明确

  总局4号公告第二条列举自然人的六类情形明确须按月纳税,包括:

  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不动产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

  保险代理服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的情形实行按次纳税,进一步统一了执行口径。

  ►放弃免税规则

  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条明确纳税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减税,并可对放弃减税(1%征收率)、免税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政策空间。

  ►自然人纳税申报路径

  为便利自然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建立了“代开即申报”、“扣缴即申报”以及自行申报的三种申报路径,即:

  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种分类申报机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申报要求,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引。

  实务提示:起征点政策的更新不仅为小微纳税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也通过“分摊计算”和“灵活放弃”机制赋予了纳税人更多的政策空间。其中,总局4号公告允许纳税人“部分放弃”免税或减税,为小规模纳税人参与B2B贸易提供了关键支持。建议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下游客户的抵扣需求,灵活选择适用应税和减、免税,以实现“税负成本”与“客户需求”的平衡。此外,建议纳税人关注总局4号公告的解读,其中自然人适用财税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须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包括上述特定情形及其他情况下的交易)的销售额合并,统一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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