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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已经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次提出了“长期资产”这一新概念。长期资产指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需要遵循特殊规定。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的详细办法。 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普华永道将介绍15号公告的主要条款,用假设案例分析相关条款的应用及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详细内容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如下: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以下简称“混合用途”)的: 原值≤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金额,逐年调整。 15号公告明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长期资产的定义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二、原值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资产取得时用于混合用途先全额抵扣,后期逐年调整 1、原值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范围 原值500万以上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混合用途期间需要逐年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长期资产: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开始作为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2、逐年“分期调整方法” 第一步: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关于调整年限的规定: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第二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四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普华永道观察 原值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取得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仅需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按“分期调整方法”做年度调整,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虽然长期资产的概念及其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是全新的,受影响企业仅需于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做首次年度调整。企业在2026年内尚有时间梳理资料,识别受影响单项长期资产,整理台账并分析对进项税及成本的影响。 三、长期资产使用中途发生用途改变的进项税处理 1、情形一:取得时已抵扣的长期资产,后期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需要进项税转出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2、情形二:取得时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因此没有抵扣的长期资产,后期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混合用途,可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后期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情形一和情形二中,500万元以下长期资产,其净值按会计制度折旧/摊销后的余额确定。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按下述公式计算:
普华永道观察 情形二下,若该项长期资产属于500万元以上转用于混合用途的,即使在用途改变时可按公式计算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很可能需要按上述第二部分做后期的逐年调整。针对如何判断长期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是基于长期资产原始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或基于长期资产转为混合用途时净值是否超过500万元,有待明确。 四、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 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是指长期资产经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上述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同时应根据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 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的,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其进项税额的处理应分别考虑以下两部分: 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参照上述第二部分的分期调整方法计算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a)若用于混合用途的,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若此后发生用途改变,则参照上述第三部分两种情形做进项税处理。 普华永道观察 对于“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5号公告未明确“以外部分”的范围,有待下一步税务总局明确。 五、长期资产的处置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若发生上述第三部分的用途改变,应对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若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在处置时按照会计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对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六、假设案例分析 为便于理解,普华永道用以下假设简单案例分析15号公告中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关键条款的应用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假设业务一:甲企业2026年1月购进流水线设备A不含税原值30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当月投入使用(2月会计开始折旧,折旧期5年)并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7年2月整个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报废。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1月购进时,由于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39万元全额抵扣; 2027年2月报废当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027年2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按会计制度折旧后的余额)=30 –300x12/(12x5)=240万元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240/300×100%=8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39x80%=31.2万元 假设业务二:乙企业2026年2月购进流水线设备B不含税原值400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3月会计开始折旧,折旧期5年)。2027年3月开始整个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2月购进时,由于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进项税额52万元全部不可抵扣,会计计入设备原值,因此会计原值452万元。 2027年3月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2027年3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按会计制度折旧后的余额)=452–452x12/(12x5)=361.61万元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361.61/452×1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52x 80%=41.6万元 假设业务三:丙企业2026年3月购进流水线设备C不含税原值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4月会计开始折旧,折旧期5年)混合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销售额1000万元)、职工福利(该设备的20%用于职工福利)和免征增值税项目(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销售额400万元)。当年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相关业务。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3月购进时,原值超过500万元用于混合用途,进项税额78万元全额抵扣。 2027年1月按年调整,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按以下分期调整方法计算: 普华永道观察 上述假设案例基于对15号公告的初步行文理解,其中很多技术点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15号公告最终解释和执行口径以今后税务总局文件为准。此外,假设案例的背景较简单,实务中可能出现各类复杂情况面临计算口径的不确定性。 注意要点 “长期资产”这一概念的提出将给企业财税工作带来新的挑战。15号公告最后部分对于企业长期资产的日常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记录、归档,长期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台账等。企业需要在长期资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跟踪长期资产的使用情况,设计统一取数逻辑,建立增值税台账,必要时可以考虑赋能税务科技,以确保合规、科学的增值税管理。 预期新法规体系下,将很快出台一大批配套政策。普华永道将持续关注增值税进展,与您分享我们的观察,助您从容应对增值税新规。 |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解读(一):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2-05
摘要: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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