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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的“租赁”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3

发布日期:2026-03-16

摘要: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运输中的“租赁”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广东税务     2026年3月16日

  税税,运输中的“租赁”业务有哪些模式?增值税怎么处理?

  运输中的“租赁”业务有“程租”“期租”“湿租”“光租”“干租”等多种模式。今天我给大家讲讲这5种模式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一起来学习吧!

  程租、期租、湿租、光租、干租,所归属的增值税税目分为两类: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0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1.程租业务

  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2.期租业务

  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程租、期租或湿租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02.经营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1.光租业务

  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光租或干租属于“生产生活服务租赁服务”下的经营租赁服务(税率:13%)0

  总结

所属税目 业务实质 一般纳税人税率
程租 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完成特定航次运输 9%
期租 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配备船员的定期船舶租赁 9%
湿租 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配备机组人员的定期飞机租赁 9%
光租 生产生活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租赁 13%
干租 生产生活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不配备机组人员的飞机租赁 13%
 

 

       相关知识——

湿租、程租、光租、干租?安全港?财务人有必要了解下

中税答疑     2018.5.20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了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内容丰富、涵盖全面,精准地回答了当前纳税人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小伙伴们了解相关内容,今天小编汇总归纳了10个小问答,希望能帮到您~

  注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2、《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

  3、《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关键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

  1、在 9号公告下发前,有哪些文件对“受益所有人”进行了界定?

  答:税务总局2009年制发《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即“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并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做了规定。之后,结合各地反映情况,总局于2012年制发《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不再依据601号文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安全港,进一步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则。

  2、如何正确理解9号公告中的安全港规则?

  答:即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上市公司时,不再依据“受益所有人”判断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缔约对方居民个人时,与居民国(地区)有较强联系,一般也没有滥用协定的风险,因此公告第四条放宽了安全港要求的条件,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将安全港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上市公司、政府和居民个人,主体的数量也可以是多个。

  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股份,或者多个居民个人和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股份等情形,均符合安全港规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间接持股,延续30号公告规定,仍然要求中间层应是缔约对方或我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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