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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风险指引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2

发布日期:2026-04-01

摘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佳木斯市税务局税费合规指引》(2.0版)

  引 言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经济结构持续调整,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复杂精细的大背景下,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仅仅是企业的义务,更是企业立身之本,做大做强、塑造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战略基石。税务合规,作为现代企业治理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深刻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健康、市场声誉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本《佳木斯市税务局税费合规指引》(2.0版)旨在为企业管理层、财务及税务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其中的风险描述、政策依据、预计风险、解决方法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帮助企业从“被动调整”向“主动遵从”转变,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费风险指引

  【风险点1】未规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或只为部分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或只为职工办理部分险种参保登记。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预计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法定赔偿等风险。

  【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风险点2】不计、少计、漏计职工缴费工资。

  【风险描述】

  企业未按规定规范计算缴费工资,职工缴费工资与其实际工资明显不符。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5.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第五条: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预计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法定赔偿、举报投诉等风险。

  【解决方法】

  足额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按照国家及各省规定的工资项目等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不少计、不漏计缴费工资。不同险种的缴费工资计算口径一致,企业按照国家及各省规定,按统一口径计算各险种缴费工资。

  【风险点3】未及时申报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

  【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后,未及时按照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为新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不规范核算新参保职工工资,企业未按《劳动合同法》确定试用期职工工资,不计、少计、漏计缴费工资。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八条: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预计风险】

  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法定赔偿等风险。

  【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各省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组成项目,核算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增参保登记,且及时申报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费的,不认定为欠费,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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