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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新规(2026年6月1日起)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07

发布日期:2026-06-01

摘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发票是交易真实性的法定凭证,备注栏信息的填写关乎发票是否合规。

  按照《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要求:备注栏填写不全、不规范,属于违规开票,可能导致发票无效,产生涉税风险。

  6月1日起,税务与财务审核将从严执行,不合规发票一律退回重开。

一、发票备注栏基础规则与字数限制

  一、什么是备注信息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

  二、数电票备注栏规范

  开具数电发票时:

  •项目名称限制100字符;

  •备注限制200字符(若是对备注文本长度等有特殊需求的,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备注区域整体字符(包括特定要素的内容,基础信息备注,附加要素信息)不能超过630个,否则会以“…”显示;

  •字符计算:中文算三个字符,数字和英文算一个字符。

  •显示限制:备注区最多放6行,内容较多建议使用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二、5类特定业务数电票vs税控票填写规则

  以下5项业务为强制备注项:

  数电票在专属信息栏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税控票必须在备注栏手工填写。

  一、建筑服务

  1. 税控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数电票必填内容: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货物运输服务

  1. 税控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 数电票必填内容: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三、不动产销售

  1. 税控发票: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 数电票必填内容: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 税控发票: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 数电票必填内容: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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