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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征税问题 财税外字[1980]60号 1980-12-09 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工作的,既有中方人员又有外籍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应同等对待。因此,对合营企业中,我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实际支付全额计算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0年12月09日 |
财税外字[1980]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征税问题
发布日期:1980-12-09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应同等对待。因此,对合营企业中,我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实际支付全额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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