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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51

发布日期:1981-08-12

摘要:工业企业按规定自销的产品,不论是否设立自销门市部,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其余部分应上交财政。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业企业自销产品迅速增加,有些企业自销产品在产品总额中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不仅使商品流通渠道、工商收入分配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税收负担上出现了工业自销轻于商业经销的情况,使国家减少了税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业企业设立门市部(包括展销、试用等各种门市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除了在拨交门市部时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以外,门市部销售后,还应当同商业企业一样,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不设立门市部自销的产品,除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以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零售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以防止任意降价销售,冲击商业经营,减少国家税收。

  三、工业企业自行销售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工业环节工商税的产品(包括经过鉴定确认批准试销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这样执行,如果有的自销产品出现亏损或者无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四、工业企业按规定自销的产品,不论是否设立自销门市部,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其余部分应上交财政。

  五、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的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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