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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美籍XXX支付前妻的赡养费应否在所得中扣除的问题 财税外字[1981]120号 1981-12-12 美国柯柏斯·赖布兰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支付前妻赡养费应否在工资所得中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计算纳税,是指正常的生活费用而言。该麦克劳如提供其“分居协定”正式文本或司法部门的“离婚判决书”,可以给以特案照顾,从其全部收入中减去离婚赡养费后,计算征税。 财政部 1981年12月12日 |
财税外字[1981]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美籍XXX支付前妻的赡养费应否在所得中扣除的问题
发布日期:1981-12-12
摘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计算纳税,是指正常的生活费用而言。该麦克劳如提供其“分居协定”正式文本或司法部门的“离婚判决书”,可以给以特案照顾,从其全部收入中减去离婚赡养费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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