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合作开发石油从联合帐簿中支付给双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纳税问题 财税外字[1982]18号 1982-02-26 据广东省湛江市税务局报告提出,设在该市的中国南海石油分公司与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石油从联合帐簿中支付给双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都应当依法纳税。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谓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是指以个人名义取得或由支付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至于个人所得如何处理情况复杂,应在缴纳税收后由有关方面确定。因此,对中法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石油从联合帐簿中支付给双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1982年2月26日 |
财税外字[1982]18号 财政部关于合作开发石油从联合帐簿中支付给双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纳税问题
发布日期:1982-02-26
摘要:据广东省湛江市税务局报告提出,设在该市的中国南海石油分公司与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石油从联合帐簿中支付给双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明确。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