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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财税字第102号 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征免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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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5-04-17

摘要:对县以上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废旧物品,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征免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85]财税字第102号           1985-04-17

  我部[85]财税字第033号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下达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商业部及部分省、市供销社的函、电,反映县以上供销社交纳批发环节营业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县以上供销社主要担负着农、林、牧、水产品的调拨任务,费用大、利润低,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5年5月1日起,对县以上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废旧物品,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198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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