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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财税字第286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一九八五年度集体企业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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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5-09-28

摘要:征收一九八五年集体企业奖金税时,对目前企业发放奖金已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应按企业实际计税的奖金总额计算征税。再发放奖金时,应严格执行“先缴税后发奖”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征收一九八五年度集体企业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85]财税字第286号          1985-09-28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了关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集体企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征收奖金税。一些地区反映,集体企业奖金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按全年发放奖金数额计算征收,缴纳税款有困难,为了照顾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一九八五年全年计算应征奖金税额,免征一至八月应缴纳的奖金税。即按一九八五年全年实际计税奖金额计算出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后,按全年奖金税额的三分之一征收。

  二、对集体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发放的一九八四年的奖金,凡是企业一九八四年度实际发放奖金未达到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一九八五年已补发部分,属于补足二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一九八五年发放奖金总额中扣除;企业一九八四年度实际发放奖金已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补发的奖金在计算一九八五年发放奖金总额时不能扣除。

  三、征收一九八五年集体企业奖金税时,对目前企业发放奖金已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应按企业实际计税的奖金总额计算征税。再发放奖金时,应严格执行“先缴税后发奖”的原则。

财政部

198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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