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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特[1986]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5

发布日期:1986-09-08

摘要:近来,有些地区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建筑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加强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缴纳建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特[1986]38号      1986-09-08

  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地区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建筑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加强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缴纳建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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