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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6]66号 1986-11-04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和种子公司来函反映,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一般均系微利商品,对批发调拨种子的收入按规定缴纳批发环节营业税确有困难。经研究决定,为了加速良种的推广、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各级种子公司批发调拨种子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财政部 1986年11月4日 |
财税营[1986]66号 财政部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6-11-04
摘要:经研究决定,为了加速良种的推广、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各级种子公司批发调拨种子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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