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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外字[1987]41号 1987-02-2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02月27日 |
财税外字[1987]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7-02-27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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