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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营字第033号 1987-07-13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07月13日 |
[87]财税营字第0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7-07-13
摘要:从1987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再生资源业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即依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门不得比照。过去有关对废旧物品批发、调拨业务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及各地的补充办法应予废止,一律按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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