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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7]191号 1987-7-27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我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军队系统(不包括军办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其它工程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军工系统所属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修缮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其它工程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及征管事项应按统一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 财政部 1987年7月27日 |
财税字[1987]191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7-07-27
摘要:军工系统所属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修缮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其它工程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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