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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87]210号 财政部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2

发布日期:1987-08-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四款的规定,可予免征建筑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

财税[1987]210号    1987-0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国家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不足,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特别贷款和由建设银行代理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见附件),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四款的规定,可予免征建筑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电力建设债券数额及项目安排(略)

  二、冶金建设债券发行数额表(略)

  三、有色金属建设债券发行数额表(略)

  四、石化建设债券发行数额表(略)

财政部

198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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