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87]财税字第212号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2

发布日期:1987-08-17

摘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提高黄金收购价格,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经研究决定,在提高收购价格后,对乡镇企业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继续给予照顾,按每两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字第212号    1987-08-17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提高黄金收购价格,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经研究决定,在提高收购价格后,对乡镇企业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继续给予照顾,按每两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相应停止执行我部[85]财税字第297号文第二条规定。

财政部

1987年8月17日

  抄送:国务院秘书局、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