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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字[1987]254号 1987-08-25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另加收10%的服务费,直接转作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应否计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8月25日 |
财税外字[1987]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87-08-25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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