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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1987-9-19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9月19日 |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7-09-19
摘要: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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