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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财农442号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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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7-11-30

摘要:拖拉机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全文废止]

[1987]财农442号     1987-11-30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农机专用设备名称折旧年限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以上12年

  14.71~73.5千瓦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12年

  2、输送机械15年

  3、金属粮食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5年

  其中:推土机10年

  挖掘机12年

  九、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4000)小时15年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20年

  十一、金属油罐20年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

198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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