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地字[1987]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2

发布日期:1987-12-01

摘要: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法规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法规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地字[1987]29号        1987-12-0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法规。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法规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法规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法规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01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