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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集[1987]34号 1987-12-02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二字第0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对城镇集体金融组织自出现以来一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并根据[87]财税字第049号《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或所附设的营业部及农村信用社各级联合社及其附设的营业部以及今后出现的类似的城乡集体联合金融组织,都应该按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2日 |
财税集[198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87-12-02
摘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或所附设的营业部及农村信用社各级联合社及其附设的营业部以及今后出现的类似的城乡集体联合金融组织,都应该按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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