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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增[1987]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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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7-12-26

摘要: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100号      1987-12-26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过去,对中药饮片是按照税务总局财税营[1986]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产品税的。今年对中药饮片改按“药品”征收增值税以后,取消了过去的减免税规定,致使税收负担上升过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对中药饮片仍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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