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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外经贸财制字第102号 1988-03-10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国营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生产成本。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153-155页。No.3567 财政部 1988年3月10日 |
[88]外经贸财制字第102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8-03-10
摘要: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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