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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88]财税50号 1988-03-28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财政部 1988年03月28日 |
[88]财税50号 财政部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28
摘要: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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