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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财税54号 财政部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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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8-05-07

摘要: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考虑到环比递增因素,今年计税时可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

财政部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税54号     1988-05-07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1988年度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免税限额作适当放宽,具体是:

  一、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

  二、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考虑到环比递增因素,今年计税时可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

  三、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3个月放宽到3个半月;原免税限额为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的,分别放宽到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基本工资。

财政部

198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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