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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国税地字[1989]89号 1989-08-2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2027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废止。 4、根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自2007年06月11日起废止。 5、依据财税[2006]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8月21日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失效]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部分失效]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条款失效]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国家税务局 1989年08月23日 |
国税地字[1989]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9-08-23
摘要: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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