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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地字[1989]98号 1989-09-23 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失效。
一、[条款失效] 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失效]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
国税地字[1989]9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9-09-23
摘要: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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