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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89]财农税字第64号 1989-10-07 你厅琼财税[1989]农字第11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财政部 1989年10月07日 |
[89]财农税字第64号 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89-10-07
摘要: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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