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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地字[1989]第155号 1989-12-31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2月31日 |
国税地字[1989]第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9-12-31
摘要: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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