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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6号 1990-01-31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0年01月31日 |
财农税字[1990]6号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0-01-31
摘要: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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