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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1990]第4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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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3-12

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核转范围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务院直属(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资格应经国家计委确认);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跨省设立、关系国计民生、且经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

  6、中共中央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企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设备维修站;

  3、需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公司(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核转范围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四、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凡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样的公司(企业),一律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暂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仍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办理后,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企业、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仍维持现状,其年检换照工作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原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4、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发文或清理整顿的核转通知书后,方可对其进行重新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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